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3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登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534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945347元(不含执行费11853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0年1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按期支付,被执行人自愿偿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347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蒋根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