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2414号
原告: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环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区二期金藤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叶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