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密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环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计喜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张小龙
审  判  员   龙世伦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