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洺辉,男,系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负责人:***,党组副书记、局长。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08998元、违约利息230412元及案件受理费7528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暂无足额存款。 现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一份关于支付“哈密市广电高层建设相关设备资金”的说明函,对本案欠款进行承诺,预计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德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3367号案件的执行。如后期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案款,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