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51民初9588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
法定代表人:施惠东,主任。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华。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彭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韫韵。
被告: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方晔,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浜西村委会)、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以下简称建设镇村建所)、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浜西村委会、被告远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韫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设镇村建所、被告协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因故意侵犯原告主房、宅基地、自留地、百年老宅,拆除全部所铺污水管道,恢复原状,赔偿原告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四被告系居民与基层群众组织和合同承包施工关系。四被告故意侵犯原告唯一住房和百年老宅,造成原告无法重建该住房,并使其于2017年9月25日倒塌的严重后果。相关被告明知原告一直在维权,施工方仍利用市政工程在原告住房上铺设污水管道。在原告交涉后,以整改为名,再次侵害原告的自留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请。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绝卖文契、宅基地使用证、协议书、主房倒塌前照片、由本人制作的房屋平面草图、投诉函、复议申请书、致崇明区政府法制办维权函、建设镇处理污水工程承包合同、涉案房屋及周边照片、迁移证、1981年协议书等证据。
被告浜西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其理由不成立。原告宅基地共120㎡,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自留地属于原告所有。原铺设的污水管道确实经过了原告的宅基地,但在原告反映后,已进行了整改,现铺设的污水管道不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原告无权干涉。铺设污水管道并未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被告浜西村委会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远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房屋倒塌与其无关。原告房屋在2017年9月已倒塌,其工程施工是在2018年开始的。其他同意被告浜西村委会的意见,相关污水管道绕开了原告的宅基地,因此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龚文才处受赠取得崇明县建设镇浜西村4队朝南向房屋3间。土地使用者为龚文才的宅基地使用证核定使用面积为120㎡。被告远达公司作为施工方自2018年1月起开始在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进行污水管道工程施工,部分污水管道经过上述宅基地,经原告交涉后,污水管道不再经过上述宅基地。原告房屋在铺设污水管道前已倒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远达公司铺设的污水管道在原告交涉后已不再经过涉案宅基地。原告虽认为已造成其无法重建住房、改道后的污水管道经过其自留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军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莲莲
审判员  王军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