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594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南路58号18幢110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方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实质系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具设计方案,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支付相关设计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且上诉人在本案起诉前已向被上诉人所在地起诉,但不予立案,理由是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向工程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为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一规定适用的范围,可包括现有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项至第九项四级案由,但不包括第一项与第二项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本案上诉人提起的案由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故不可据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综上,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