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3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惠东,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彭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方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浜西村委会)、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以下简称建设镇村建所)、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9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远达公司铺设的管道经过了其宅基地,一审法院有关于此的认定错误。浜西村委会、建设镇村建所是自留地登记档案方、保管方,其有义务提供**是否享有自留地的相关材料。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为由驳回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浜西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镇村建所、远达公司、协力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浜西村委会、建设镇村建所、远达公司、协力公司因故意侵犯**主房、宅基地、自留地、百年老宅,拆除全部所铺污水管道,恢复原状,赔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从龚文才处受赠取得崇明县建设镇浜西村4队朝南向房屋3间。土地使用者为龚文才的宅基地使用证核定使用面积为120平方米。远达公司作为施工方自2018年1月起开始在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浜西村进行污水管道工程施工,部分污水管道经过上述宅基地,经**交涉后,污水管道不再经过上述宅基地。**房屋在铺设污水管道前已倒塌。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远达公司铺设的污水管道在**交涉后已不再经过涉案宅基地。**虽认为已造成其无法重建住房、改道后的污水管道经过其自留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提供《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证》《户口登记表》证明其享有自留地。浜西村委会表示,自留地划分年限是1979年,**于1979年2月将户口农转非迁出,故**不可能享有自留地。从其宅基地权证现状图及四至确认书可见,四至全是其他农户的住房及土地,目前的污水管道已不在其宅基地范围。
本院认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号,不在浜西村内。其提交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证》无法证明本案争议土地系其自留地,浜西村委会明确表示**并无自留地,故对于土地权属问题,**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确定解决。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土地系其自留地,同时也缺乏证据证明浜西村委会、建设镇村建所、远达公司、协力公司相关行为侵犯了其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黄一鹤
审判长 余 艺
审判员 张常青
审判员 徐 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一鹤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