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组织机构代码6306413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组织机构代码7838375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