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72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明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可,男,系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7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孟庆功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孟庆功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清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杨 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璐
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