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顺鑫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4360号之一
原告:邹平县顺鑫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X31852548E。
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太原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61177770F。
法定代表人:孟庆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邹平县顺鑫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邹平县顺鑫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顺鑫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3元,申请费240.90元,共计417.03元,由原告邹平县顺鑫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