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太原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61177770F。
法定代表人:孟庆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80716D。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头马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