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市新时代蓝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执101号之一
昌吉市新时代蓝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昌裁裁字第00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18884.45元,未执行标的118884.45元
执行中,经本院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27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过传统调查,我院于2021年4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2021年4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新时代蓝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告知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控、调查、纳失信限制消费令等情况,申请人昌吉市新时代蓝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险峰 审 判 员 彭国梅 审 判 员 白 轩
法官助理 贝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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