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7101执恢8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7101执恢8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微燕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严 伟
审 判 员 王 峰
审 判 员 马 静
法官助理 伊力哈木江·买买提
书 记 员 何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