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扬中市榆园周氏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执2054号
本院在执行扬中市榆园周氏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案款493188.44元,执行费为72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申报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查封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16台;4、查封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6套;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曹凤彪 书 记 员  田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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