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71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正扬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莫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海华,男,该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5号。
主要负责人:马树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男,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友,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建友,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李微燕,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复议申请人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能公司)、王建友、李微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新华能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厂房,复议申请人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谷公司)在第二次拍卖公告期内交纳了保证金700000.00元,并以最高价6697150.88元竞得该拍卖房产。后因复议申请人未按期向该院缴纳拍卖尾款,该院重新进行拍卖,竞买人陈冈以8002150.88元竞得案涉房产。复议申请人太阳谷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退还其缴纳的网络拍卖保证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新7101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异议人太阳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查明,华夏银行申请执行新华能公司、王建友、李微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证经字第82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3166.67元。因新华能公司、王建友、李微燕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院依法强制执行。2021年8月17日,该院作出(2021)新7101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被执行人新华能公司、王建友、李微燕名下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在11时至26日上午11时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新华能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昌吉市X区X丘X栋X层X厂房进行首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于2021年11月9日在本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发布公开拍卖公告,并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11时至26日上午11时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参考价6697150.88元,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公告期内太阳谷公司交纳了保证金700000.00元,并以最高价6697150.88元于2021年11月26日竞得该拍卖房产。按照拍卖公告要求,拍卖余款应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账户。2021年12月8日,太阳谷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有一笔资金借出,到期还款日为2021年12月20日,导致该公司未能按时缴纳剩余拍卖款,请求该院允许延迟至2021年12月22日缴纳尾款。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合议后决定同意太阳谷公司延期请求,并于当日当面告知了太阳谷公司。后太阳谷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再次向该院提交申请,称因西安疫情管控原因,有一笔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希望能允许其延迟缴纳拍卖尾款,待西安疫情解除,其将及时缴纳尾款。该院当即告知太阳谷公司不同意其提出的再次延期缴纳尾款申请。直至2022年1月11日太阳谷公司仍未向本院缴纳拍卖尾款,该院决定以第二次拍卖价第三次进行公开拍卖涉案房产,2022年1月27日,竞买人陈冈以8002150.88元竞得涉案房产。2022年3月14日,执行法院向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悔拍报告,并告知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其所缴纳网络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太阳谷公司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退还其保证金。以上事实有该院执行卷宗中(2017)新证经字第8256号执行证书、案件执行情况说明、执行笔录、异议人提交的延期缴纳拍卖尾款申请、三次网络拍卖的拍卖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之规定,买受人一旦悔拍,则不应当退还保证金。关于太阳谷公司主张的因法院再次拍卖成交额高于其竞拍成交数额,未造成损失,反而实现更大债权保护,应当退还其保证金的问题。本案中,该院已依法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公告时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拍卖成交后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依法处理。太阳谷公司系在知悉上述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内容的情况下竞得涉案房产,其在拍卖成交后申请本院延期缴纳尾款,经该院许可期满后又再次申请延期缴纳,在该院未允许的情况下,直至2022年1月11日该院再次发出拍卖公告前仍未支付尾款,已构成悔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至于本案中两次拍卖是否存在成交价差额问题与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无必然联系。因此,对异议人提出的再次拍卖成交数额高于其竞买成交价,应当退还其保证金的主张,该院未予采纳。关于太阳谷公司提出的其系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回款而导致未能缴纳拍卖尾款,并非有意悔拍的主张。执行法院认为,太阳谷公司作为竞买参与人,其应当知道竞买成交后不按期支付尾款的相应风险。太阳谷公司对于竞买的标的物价格有足够的认识,也了解拍卖的程序,应充分准备竞买资金。太阳谷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受疫情影响应收款项确实存在,其已对未缴纳的拍卖尾款做出了合理的资金安排。故其提出的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回款导致拍卖余款不能按期缴纳的主张,本院亦未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太阳谷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乌鲁木齐铁路
运输法院(2022)新7101执异2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复议申请,即退还其缴纳的700000.00元竞买保证金。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26日,太阳谷公司以起拍底价6697150.88元竞拍成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新华能公司位于昌吉市X区X丘X栋X层X厂房。因西安疫情原因,异议人未能及时收回货款,造成一时未能结清尾款。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决定进行重新拍卖,由陈冈以最高价8002150.88元竞拍成功。鉴于重新拍卖成交价比异议人拍卖成交价高出1305000.00元,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反而实现了更大债权保护,且异议人系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回款导致未能及时支付拍卖尾款,请求应予以支持。
本院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执异2号执行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太阳谷电缆有效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天阳谷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条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也已按照异议审查规则进行了审查,但审查结果为“驳回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属于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撤销,发回重新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执异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 判 员 荣    飞
审 判 员 张    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  艳  坤
书 记 员 赵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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