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4执226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办事处虫王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
申请执行人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主文: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货款638668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先后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4次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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