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2301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字(2023)63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主文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4,417.92元”。因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账户内无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
2、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昌吉市XXX,上述财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因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机构、证券、车辆信息;
三、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疆法院系统尚有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128件;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4,417.9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54,417.9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克热木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云 天
书 记 员 刘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