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西段新华粮库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11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被上诉人的股东之一为经获嘉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获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获嘉县法院行政级别低于获嘉县政府,其审理本案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在“获嘉县照镜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机关并无大小高低之分,上诉人所称获嘉县法院级别较低不宜审理本案于法无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利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歌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