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2472号
原告: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毕桥村南、青年路北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95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68819789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903元,退还给原告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