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4执358号
申请人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照镜镇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西段新华粮库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执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光
审判员***
审判员孟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