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桥区震雷山风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有国。
本院在执行***与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96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银、证券、车辆等信息,但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到相关房产、土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郁海
审判员 庞 伟
审判员 杨君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