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079409625T(1-1)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乔庙村。
法定代表人:李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敬喜,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查明,原审原告的名称为“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月29日向上诉人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开庭传票,要求其在2019年2月28日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上诉人在2019年2月1日接到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上诉人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涛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