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被告信阳金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信阳金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01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03民初1120-5号
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新腾,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乔庙村。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孝纯。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信阳金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信阳金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易艳玲
审 判 员  刘书强
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