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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556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俊(系***儿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7796084528K。
法定代表人:刘森彬,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中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靖城镇沧溪村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6876308XM。
法定代表人:吴松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民委员会、福建中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民委员会、福建中益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詹慧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