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5624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巾芗城区胜利东路御泰大厦2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9003968H。
法定代表人:黄跃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坤,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勉,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福西村门九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256049X8。
法定代表人:汤平,执行董事。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4753.3元;二、判令被告履行修复义务或承担修复费用(具体费用以鉴定意见为准);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漳州市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加工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鹏威”牌铝单板。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供货货款1847533元,2017年IO月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铝单板严重褪色,第一时间向被告及其业务代表反馈并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修复,但被告至今没有就铝单板褪色问题进行处理,导致原告的工程款被发包方扣留87万元。根据《加工销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若发生争议“通过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裁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漳州市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加工销售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为漳州市圆山区工地现场,其中第十五条约定:若发生争议“通过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裁决”,本案工程所在地现为漳州市博物馆,址在龙海市,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应按约定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勇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泽帅
书 记 员 洪 萍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