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福西村门九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256049X8。
法定代表人:汤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御泰大厦29A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9003968H。
法定代表人:黄跃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的加工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即上诉人公司内,漳州市圆山区工地仅为送货地点,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工地,并不是本案的承揽项目;本案的承揽项目应与被上诉人和案外人的建设工程区分开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加工合同,却将加工工程地点定为龙海市范围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依据是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5624号生效民事裁定,上诉人对该民事裁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提出,龙海市人民法院作为异地基层法院既非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亦非该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无权就已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事项再次作出裁定。龙海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570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郭昭容
审 判 员 易惠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