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8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84753.3元、鉴定费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443.77元、案件受理费3038元、执行费387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等,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129391.37元后,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优先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22482.37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受偿122482.37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