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81民初2570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御泰大厦2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900396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福西村门九巷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256049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EQ3M8W。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槟,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5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并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68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鹏威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2)闽06民终57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因审理需要,依法追加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漳龙公司”)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勉、***,被告鹏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漳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4753.30元;2、判令被告赔偿漳州市城市展示馆屋面构架铝单板褪色修复费1637690元及鉴定费11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漳州市城市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加工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鹏威”牌铝单板。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1847533元。201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铝单板严重褪色,第一时间向被告及其业务代表反馈并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修复,但被告至今没有就铝单板褪色问题进行处理,导致原告的工程款被发包方扣留870000元。《加工销售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质量标准按国家GB/T23443-2009标准。材质、颜色质保年限15年。”被告提供的铝单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鹏威公司辩称,1、被告在履行2016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是按该销售合同的要求按时按量的为原告供货,所以不存在违约,该合同总的货款是1730000元,不是原告所说的1847533元;2、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没有按规划馆的设计要求及图纸和规格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中都是在规范馆设计要求的标准以下与被告签订合同,例如规范馆的铝单板设计厚度是3.0,但原告要求我方做的厚度是2.5;规范馆设计要求是氟碳三涂,原告与我方签合同的是氟碳二涂;圆柱管的厚度是80×50,而原告定作的是40×40,所以原告是要求被告降低标准来定作的,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合理的价格,所以被告无法提供合格的标准,质量问题责任在原告;3、该工程政府已经在正常使用了,也通过验收合格,原告诉称因为褪色问题才被扣留工程款,但目前证据没有显示原告是因为承包商认为不合格或政府下达整改意见,因此,修复一说无法实行,原告的目的是为谋利而不是修复;4、原告以铝单板褪色为由,向被告收取了20000元,又以工程问题为由,向被告收取50000元,原告因为继续索要费用被拒绝才提起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漳龙公司述称,本案与漳龙公司无关,但**公司施工的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出现褪色情况。 第三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1、漳龙公司将其承建的漳州市规划展示馆项目以内部承包方式发包给***施工,***为该项目负责人。2016年4月7日,***以漳州市规划展示馆项目部(甲方)名义与**公司(乙方)签订《屋面铝单板装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漳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钢结构铝单板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对发包内容范围及数量约定:详见双方确认施工图,报价清单铝合金圆管56元/m,2.5mm铝单板170元/m;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为合格等。2016年7月1日,***又以漳州市规划展示馆项目部名义(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漳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及铝圆管装饰工程补充协议》,将漳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钢结构铝单板装饰工程交由**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屋面铝圆管表面氟碳漆喷涂,采用铝单板喷涂工艺,保修五年。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2016年7月28日,**公司(甲方)与鹏威公司(乙方)就乙方加工销售的“漳州市规范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工程签订一份《加工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铝单板规格为2.5mm氟碳二涂,颜色型号按样品签收回复确认的颜色为准,数量10000m2,平板价格173元,总金额1730000元,最终按实际发货面积(不包含常规折边20mm)、金额进行结算。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质量标准:按国家GB/T23443-2009标准。材质、颜色质保年限15年。”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追究甲方承担本合同10%的赔偿责任;(二)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追究乙方承担本合同10%的赔偿责任。”2016年11月28日,**公司(甲方)与鹏威公司(乙方)再次就“漳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工程签订《加工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加工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铝单板,规格2.5mm氟碳二涂,颜色型号按样品签收回复确认的颜色为准,数量2000m2,平板价格200元,金额400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一)质量标准按国家GB/T23443—2009;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一)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追究甲方承担本合同10%的赔偿责任。(二)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追究乙方承担本合同10%的赔偿责任。上述合同履行后,经双方对账,合同内铝单板实际结算金额为1750000元,合同外增加铝圆管加工喷涂费97533元,合计总价款为1847533元。**公司从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分12笔款项合计1847533元支付给鹏威公司,结清全部货款。2017年10月起,**公司发现鹏威公司提供的铝单板严重褪色,多次通过微信、催告函等方式催促鹏威公司提呈铝单板褪色解决处理方案,鹏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和2019年8月27日支付**公司20000元、50000元,合计70000元,作为处理铝单板褪色问题费用,但仍未能达成处理结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3、原一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鹏威公司提供的铝单板进行产品质量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是:涉案铝单板为室外用铝单板,涉案铝单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GB/T23443-2009标准(自然气候耐候等级Ⅰ级要求)要求,也不符合合同约定颜色质保年限为15年的要求。铝单板褪色原因为涉案铝单板自然气候耐候性不符合GB/T23443-2009《建筑装饰铝单板》I级要求。原告支付鉴定费75000元、勘查费5000元,合计80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铝单板褪色修复方案鉴定,鉴定意见是:经现场勘验,从修复经济性和合理性、影响使用时期长短等考虑,建议采用重新喷涂补色的修复方案对漳州市城市展示馆屋面构架铝单板褪色情况进行修复。修复施工时,在喷涂材料选用、基底处理、修复工艺等方面,应严格按要求施工,以确保修复工程质量。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漳州佰城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铝单板褪色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评估总价为163769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元。上述三项鉴定的鉴定费合计118000元。 4、本案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期间,原告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闽0602民初5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84753.30元的财产。**公司支付了财产保全申请费1443.77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是:《屋面铝单板装饰承包合同》、《漳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铝单板及铝圆管装饰工程补充协议》、《加工销售合同》、《支付材料(加工)汇总单》、《规范馆铝单板(铝圆管加工)付款凭证汇总》、微信聊天记录、催告函、《技术鉴定报告》、《***定意见书》、《房地产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2021)闽0681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费发票、(2020)闽0602民初5624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加工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在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加工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再次签订《加工销售合同》。2016年7月28日的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按国家GB/T23443-2009标准。材质、颜色质保年限15年。”;2016年11月28日的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按国家GB/T23443—2009”。关于颜色保质期的约定问题,第一份合同约定为15年,合同也实际进行了履行,在履行期间又签订第二份合同,将颜色保质期15年进行删除,反映了双方在履行中对原有“颜色保质期15年”进行变更,变更为没有约定。因此,可视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案涉工程为漳州市规划展示馆屋面,应按国家Ι级标准,即10年。经鉴定,被告提供的加工产品铝单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GB/T23443-2009标准(自然气候耐候等级Ⅰ级要求)要求,也不符合合同约定颜色质保年限为15年的要求。故按照两份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被告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两份合同实际总价款经双方结算为1847533元,且两份合同均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追究乙方承担本合同1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实际总价款1847533元为基数按照10%计算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4753.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但因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故本院不予调整。 第三人漳龙公司将“漳州市规划展示馆”项目交由***承包,***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公司签订《屋面铝单板装饰承包合同》,第三人漳龙公司在庭审中确认铝单板存在褪色情况,但并未对铝单板褪色提出修复要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业主要求修复的通知,原告庭审中陈述因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已被***暂扣350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款项,***也未到庭应诉。原告直接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1637690元,作为其实际损失的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待有实际发生后,可再另行向被告追索。被告经原告催告要求修复后,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和2019年8月27日向原告支付共计70000元,该70000元款项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修复费用。本案诉讼中,依原告申请委托三项鉴定,分别为产品质量技术鉴定、褪色修复方案鉴定及褪色修复费用,因鉴定确认被告提供的铝单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该项鉴定费8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依据褪色修复方案鉴定及褪色修复费用鉴定结果主张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鉴定费用38000元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其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没有违约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规划馆的设计要求及图纸和规格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中都是在规范馆设计要求的标准以下与被告签订合同,所以原告是要求被告降低标准来定作的,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与原告签订的《屋面铝单板装修承包合同》中对铝单板规格约定为2.5mm,与原、被告签订的《加工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铝单板厚度2.5mm一致。且经本院咨询鉴定单位,鉴定单位认为:1、基材厚度,GB/T23443-2009《建筑装饰用铝单板》第6.2尺寸偏差规格规定,应符合GB/T3880.3要求,GB/T3880.3规格规定了板材的厚度规格范围及各种厚度的允许偏差,板材规格厚度范围含有2.5mm,且铝单板基材厚度规格与案涉铝单板褪色原因鉴定没有关联;2、铝单板表面种类及膜厚要求的氟碳二涂,GB/T23443-2009《建筑装饰用铝单板》第6.3膜厚表3中有这膜厚要求。故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的产品规格、厚度本就没有按国家标准GB/T23443-2009标准约定,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84753.30元; 二、驳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4元,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226元,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3.77元,由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118000元,由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