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84914213M。
法定代表人:李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书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45805621。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和土地。上述资产本院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该院已启动对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执1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宗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