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恢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分流),组织机构代码78491421-3。
被执行人: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分流),组织机构代码39766703-X。
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明华,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徐敏风,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袁建荣,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赵明华、徐敏风、袁建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明华名下账户合计11221.03元、徐敏风名下账户合计595.13元、袁建荣名下账户合计21.67元、袁建荣名下网络账户721.3元,上述扣划金额总计12559.13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赵明华名下鲁B×××××车辆、徐敏风名下粤T×××××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车辆,以上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三、本院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本案首次执行时已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扣划部分钱款用于支付执行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诸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