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84914213M。
法定代表人:李友文,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45805621。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系董事长。
申请人**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皖18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139232.71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明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