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恢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县建平镇学后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39636095XD。
负责人:丁延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45805621。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84914213M。
法定代表人:李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周晓娟,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军、周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21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