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4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2205324H。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皖N××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皖N××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