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422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2205324H。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7)皖042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偿还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43207.28元、执行费559元、迟延利息1277元,合计45043.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9元、执行费58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皖N××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因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