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422执5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西环城路西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2205324H(1-1)
法定代表人:蔡瑞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的义务是:一、**赔偿***43207.28元;二、安徽瑞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727元;五、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559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两部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即皖N×××××俊风牌汽车一辆和皖N×××××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皖N×××××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家奎
审判员  吴 环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宝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