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詹晶友、江苏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24执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詹晶友,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江苏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詹晶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詹晶友、江苏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5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及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詹晶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车辆实际未扣押到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建军
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