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中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207号
原告: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松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美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临安中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流霞街11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再平,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中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