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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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美琼。
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波。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32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承揽款191200元,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50000元,直至还清时止。如按期支付价款,则支付10000元违约金,其余违约金杭州天帮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表示放弃。本协议达成后案件作终结结案处理。
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赖 雪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思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