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636号
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578775X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希望小镇1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晨,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289495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新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洁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动产及不动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