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6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578775X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希望小镇1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289495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新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洁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倪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3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元的财产。后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雪梅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