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2民初5118号之一
原告: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五一路希望小镇**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现原告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江苏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江苏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计1983.5元,保全费1460元,均由原告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仇惠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