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805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淮海南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3219445X。
法定代表人:唐华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明康,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海兴城5号楼1单元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CLA052。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5月18日,原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3389元,保全费1142元,由原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