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805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淮海南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3219445X。
法定代表人:唐华山,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海兴城5号楼1单元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CLA052。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锐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业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晟锐桥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依据该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建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晟锐桥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业公司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晟锐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