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805号
申请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淮海南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3219445X。
法定代表人:唐华山,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海兴城5号楼1单元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CLA052。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业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建业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陕西晟锐桥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9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东风街支行;
2、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