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华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审第三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7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立案过程中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本案的诉请基础法律关系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综上,本案应当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本案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是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关键。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诉求是要求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并未涉及建设工程;且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30万元属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范畴,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本案应按照一般的普通合同纠纷适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属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吴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