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1元,减半收取2730.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成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