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1民初260号
原告万克乔,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万克新,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声功,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岭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万克乔、***、万克新诉被告成声功、湖南岭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克乔、***、万克新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万克乔、***、万克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克乔、***、万克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万克乔、***、万克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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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彭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