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岭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湖南岭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岭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岭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