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江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耿少友申请执行会理县江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342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耿少友,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会理县江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迎宾大道45-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耿少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会理县江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893.7元。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893.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34民终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