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遂川恒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289号箱包城3幢/单元10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6745385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遂川恒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窗溪村沙坝里(双溪大桥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32253947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文,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遂川恒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7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砼款结算人邹根芽与耀辉公司的关系,结算单真实性难以确定,砼款付款情况不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7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遂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龙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谭洋